(2018年4月12日3868银河总站二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教师认为其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以及相关工作的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
第四条 被申诉主体为学院行政处室等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
第七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领导、工会、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教师代表由各系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推荐,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主动向院党委请示报告。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挂靠院工会,设办公室主任1人(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成员6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各3人)。
第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院未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履行合法程序,影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院未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等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院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院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规范或未执行有关政策,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五)教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学院年度或聘期考核未执行有关政策或未履行规范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院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到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本院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四)外校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六)司法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七)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教师应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在学院或者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院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师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诉材料交申诉工作办公室)。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申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人员也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回避的委员不计入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三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相关事项,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院内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做出如下决定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裁定责令被申诉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项、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部门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院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申诉人的法权益未受到侵犯或被申诉部门的处理决定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由委员会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二十五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决定书起的2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给予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为学院最终决定,申诉人不能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能针对决定结果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诉部门原决定的执行。如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认为原决定确有明显不当,可先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经院党委同意后,原决定暂缓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其它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