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教代会提案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履行教代会职能,依据《3868银河总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案工作机构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订教代会提案工作计划。
(二)做好提案工作宣传,组织征集提案。
(三)负责提案审理、立案。
(四)督促提案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检查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办理情况,并征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办理情况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二、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提案须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各代表团(组)也可集体提出提案。提案人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提案表,每位提案人必须亲自签名。
(二)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全局性: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维护学院建设和发展大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院和广大教职工的整体利益。
2.代表性: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反映较多部门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可行性:所提意见、建议、措施切实可行。
4.规范性:提案表填写符合要求,提案提交符合规定程序。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三、提案的审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3868银河总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会同工会及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予以立案,并交由分管院领导阅示。
(二)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
(三)对没有立案但有实际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转有关院领导和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四)正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四、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提案办理职能部门后,分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为提案办理责任人,要专人落实,认真负责,及时办理,注重实效。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向提案人充分说明理由,沟通解释。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要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四)提案承办部门必须一个月内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提案人该提案“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并详细说明,同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提案立案三个月内承办部门须向提案人和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五)所有提案都必须有书面复文,做到件件有回复、条条有着落,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责成承办部门再次予以办理落实。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对优秀提案予以奖励。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细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