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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银河总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3868银河总站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3年至5年为一届,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院改革与建设,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赞成票超过选举单位应到会教职工人数半数以上,方为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范围、名额的确定。

一、依法与学院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5%-30%。

四、教职工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院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对学院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种调研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在大会期间,要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组)可设秘书1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单位补选。连续1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因本院内部工作调动的,应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撤换的,原选举书面报告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需要撤换、增补代表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程序和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特邀代表组成:

(一)原学院党政领导;

(二)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专家;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

(五)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二、列席代表组成:

(一)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系部、处室主要领导干部;

(二)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学生会干部作为列席代表。

三、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大会期间,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应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选举。  列席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二、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

三、提案需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各代表团(组)也可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

五、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应进行审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没有立案但有实际意义的提案可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六、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呈送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对重要提案,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质询和长期跟踪。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八、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应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与院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院党委确定。

二、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向院党委呈送召开大会的请示,确定大会的指导思想、日期、议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有关事项。经院党委批复同意后着手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院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院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和会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包括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四、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建议名单与大会执行主席和会议主持人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报院党委审定。

五、学院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或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六、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七、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八、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一、基本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二、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构成和职责

(一)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各代表团(组)团(组)长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或由各代表团(组)推荐提出,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四)主席团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秘书长由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六条 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一、大会议程:

(一)院党委主要领导致开幕词;

(二)院长作工作报告;

(三)院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和讨论的议案或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通过的问题,可作书面报告;

(四)组织代表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院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五)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方案、决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大会选举或表决须经应出席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八)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二、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三、教代会闭幕后由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和大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第十七条  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大会精神的方案。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和工作组会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促使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院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遇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组)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闭会期间如须修改时,由院行政或工会提出,经院党委同意后,召开上述联席会议修改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三、联席会议由院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院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范围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

二、工作程序

(一)院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等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及时反馈;

(二)院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于教代会召开前1周发给教代会代表;

(三)将院长工作报告和有关计划、方案等,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四)院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作出决策;

(五)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审议通过学院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一、基本范围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

二、工作程序

(一)院行政提出制定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应参与方案的拟订;

(二)院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院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三)将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四)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院长颁布施行方案;

(六)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教代会代表同意,可先试行。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行。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一、基本范围

教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定额、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等。

二、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程序基本相同。

三、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付诸实施。院行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异议,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评议监督院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行政领导干部。

一、评议范围

评议监督院、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经上级党组织或院党委授权,评议监督院党委领导干部和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评议程序

(一)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确定评议的原则和范围,并选举或推荐产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分项、综合评价;

(三)评议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评议要按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干部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院党委同意,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由院党委领导或授权工会主席担任组长。由评议工作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述职评议阶段。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三)综合汇总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报院党委。

(四)反馈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评议工作小组向教代会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报告整改措施。

(五)总结阶段。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工会委员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院工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理论,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三、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大会期间主席团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产生和职责。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设提案、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以3至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领导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的讨论、制订;

(三)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主席团,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四)督促、检查教代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档、存档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二、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

四、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五、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记录;

六、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

七、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八、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九、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院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有关材料未经院党委或组织部门批准,不得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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