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院工〔2011〕9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学院“巾帼文明岗”的管理,提高创建水平,引导广大女教职工增强巾帼建功意识,争创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一流的业绩,根据《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示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以学院女教职工为主体,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先争优先进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广大女教职工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院发展做贡献,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先进教工之家”、创“文明学校”和“五好文明家庭”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女教职工自觉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女性教职工人数占创建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是女性。
(二)创建单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本行业、公众和学生的好评。
(三)创建单位领导重视,有明确的创建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制度,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有规范的创建档案。
(四)创建单位成员团结协作好,努力学习业务,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为学院发展作出显著贡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学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巾帼文明岗”的考核体系分为四大项目,主要考评内容、分值详见《3868银河总站“巾帼文明岗’考核标准》(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院妇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院级“巾帼文明岗”活动,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妇女小组推荐、党总支同意,报院妇委会。
第六条 院妇委会根据考核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报院党委批准给予表彰,并从院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直、省级和全国“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评选。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院妇委会负责学院“巾帼文明岗”的考核和管理,做好“巾帼文明岗”的指导、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工作,建立“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创建单位所在妇女小组协助做好日常指导检查工作。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管理工作贯穿创建活动始终,确保创建质量。院妇委会对“巾帼文明岗”进行定期检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继续保留“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取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1. 因岗位轮换变动,创建单位成员中女性不满50%、领导班子中没有女性领导的;
2. 创建单位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3. 被舆论曝光、受群众举报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在学院文明单位评比或其他工作检查中不合格的;
5. 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妇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3868银河总站“巾帼文明岗”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