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院工〔2011〕7号
为规范工会会费管理,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员按上级文件规定比例交纳会费。
(二)工会会员与院财务处建立委托关系,工会会费缴纳委托财务处从每月工资中按比例代缴到院工会财务账号。
(三)新工会会员从加入工会当月起交纳会费。
(四)工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工会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全额返还工会,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院工会每年3月在工会网页上公布前一年会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可用经费额度,接受会员监督。院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合理安排经费预算。
(七)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经费审批手续,指定1名工会委员负责会费的收支记录和报账,同时将会费使用情况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每项会费开支必须持有正规发票(困难补助、病困慰问、劳务补贴等开支可造表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及部门审核同意,报工会副主席、主席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