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3868银河总站是一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由原福建卫生学校和福州卫生学校于2004年6月17日合并组建,隶属福建省卫生厅,业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12年的福州马高爱医院附设看护学校,具有百年的办学历史。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学院弘扬优良办学传统,坚持“严格规范、严谨求实、敬业奉献、开拓创新”的办学精神,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为福建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院秉承“业精德诚”的校训,遵循“强内涵、创特色、树品牌,争一流”的办学理念,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努力成为福建省乃至海峡西岸经济区高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和医药卫生服务示范基地,为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培育更多优秀人才。
为实现学院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3868银河总站,英文译名为Fujian Health College,简称闽卫院。
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关口366号。
第二条 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内涵建设,推动学院可持续科学发展,努力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3868银河总站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深化内部改革,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院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是由福建省卫生厅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福建省卫生厅根据学院实际,支持和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收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他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以培养医药卫生人才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
第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非全日制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积极拓展职业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全日制普通教育是学院教育的基本形式,主要举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教育规模在7500人左右。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专业设置涵盖临床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技术、卫生管理等专业群。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对台对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可申报举办护理等专业中外合作全日制学历教育,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学院组织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结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学院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由学院自主选拔聘用。
第十九条 院党委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医护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院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重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院党委会是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院党委会议事内容、议题确定、议题程序和要求、会议纪律、决策的执行与督办等规定按照《中共3868银河总站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共3868银河总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领导组成,由院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题程序、督办落实等规定按照《3868银河总站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院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其工作条例研究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及专业建设工作相关事宜。各系部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具有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实行评聘合一。学院自行组建院聘委会、院学科评议组、系部考核推荐组三级机构,按照“条件不变、程序优化、过程公开”的原则,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学院聘任证书。学院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接受省卫生厅、教育厅、公务员局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等部门,为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院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院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系部。系部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教师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副主任、副书记、主任助理、系部办公室主任组成。 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应改期举行。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主任主持。
第三十九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系部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传播思想,教授技术,培育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管理成绩实行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参与学院管理民主,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敬畏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精确、定性准确。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有利人格塑造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等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章 董事会(理事会)、基金会和校友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开展医药卫生类集团化办学,以联盟形式组建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制定其章程,签订合作协议,坚持“平等协商、自愿参与、互利互惠、合作发展”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主体”的办学体制,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师资交流、职业培训、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科技服务、教育信息、产教结合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五十八条 设立3868银河总站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Health College Education Foundation。基金会按其章程开展以下业务:
(一)接受社会自愿捐赠;
(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的师生医护员工;
(三)资助改善学院教学条件和面向基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四)资助基金会同意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五十九条 成立3868银河总站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训与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徽标: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准色为水蓝色。内环中以“M”为主题,代表medical(医学),中国书法笔墨体现学院传统文化底蕴,在造型上酷似山,寓意“书山有路勤为径”, 也代表闽(福建);左下角的星呈C状, 代表college(学院), 八颗星代表八闽大地,亦象征着学院培养出的一批批希望之星;下方配以“1912” 字样,代表学院创办时间。外环上方是陈奋武先生题写的校名,下方是“3868银河总站”。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业精德诚。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校歌待定。
第七十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6月17日为校庆日,校龄自1912年起计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院长签发,经福建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七十二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办法、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修改,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经福建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3868银河总站章程》(草案)
起草说明
各位代表:
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涵。2011年11月,教育部第31号令发布施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我院是福建省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应率先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和学院办学实际的《3868银河总站章程》(以下简称《学院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改革创新,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本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院章程(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起草,主要内容分为十章共七十五条,分别载明了以下内容:
(一)学院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院办学地点、住所地,学院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二)学院的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院的功能和教育形式,包括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院的主要专业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学院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四)学院组织与管理体制,包括学院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五)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六)学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院认为必要的事项,包括理事会、基金会和校友联谊会的设置和目的;
(七)学院经费来源、财产属性和财务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解释权的归属。
《学院章程(草案)》的起草,广泛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学院处室和系部、师生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并作了修改。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提交教代会审议。学院办公室将根据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形成了《学院章程》(核准稿)和说明,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和省教育厅核准,最后以学院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发布《学院章程》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