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和外来人员。
第二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三条 工程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准入考试。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系部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将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
第三章 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教育方式
参加集中专项教育培训。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条 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为参加集中专项培训,并通过实验室专项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中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