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机制良好运行,创造较好的科学研究环境,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代表我院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技术开放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守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人员安全和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守则:
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在工作区内禁止饮食、吸烟和存放食物。
2.实验工作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进入实验室内,必须穿工作服,严禁大声喧哗。
3.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贵重设备仪器,需经专人培训后方可使用。
4.仪器使用时,应集中注意力。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酌情赔偿。
5.实验中所有仪器只能在该实验室使用,不得随意搬动。
6.实验结束后,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水电,清理实验环境,确保整齐卫生,经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系部分管领导,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作好书面记录,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 确保实验室安全,做好安全记录。
3. 负责实验物品购置、存放、保管、回收等各项手续。
4. 管理仪器设备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 熟悉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掌握操作条件和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参加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各项工作。
6. 拟订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培训其他人员正确使用。
7. 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做好仪器使用纪录。
8. 负责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及对外技术服务工作,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9. 做好实验室日常工作记录,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实验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10.完成系部和实训中心交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责任管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都应熟悉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预防措施。实验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放置于规定地方,在实验室或过道内应常规地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 所有电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防止短路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如需暂时持有实验室钥匙,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对持有钥匙的实验室安全负共同责任。擅自持有钥匙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使并非事故当事人,也负有全责。
第五章 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危险物品管理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注意阴凉通风,远离火源、电源,放于阴凉避光处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第九条 强腐蚀性药品,应盛放在有塞的玻璃瓶中,瓶塞要严,浓酸浓碱不应放在高架上,防止翻洒而造成烧伤。大容量应放置在靠墙的地面上。
第十条 危险物品设专账记录,登记购进、使用时间、数量、使用人及使用项目。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经有效处理,确保无害后方可抛弃。
第十二条 剧毒药品应定期核对购进、使用和库存量,做到账物相符。并设专柜专锁,双人双锁保管。双人取用,除实验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三条 剧毒药品使用过程中注意工作场所通风及工作人员防护,防止中毒。有中毒症状者立即离开现场,并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标识应明确。外包装必须具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如放射性物质的强度、浓度及放置时间、有效期、失效期等。
第十五条 如发生药品丢失,应及时向系部与单位保卫部门汇报。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 。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完全开放。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作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人员未经批准严禁私拆设备仪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已达耐用年限,仪器性能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学条件装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暂定为: 1.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专管共用。仪器所在实验室必须积极支持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方便,提高仪器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由系部协同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科研实验室向学院开放,为本院教师的科研课题提供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开放时间包括正常上班时间和非上班时间。
第二十七条 正常上班时间使用者须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审批后,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非上班时间使用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实验室钥匙借用申请(见附件2),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者应遵守实验室基本守则,保证实验室安全卫生和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实行系分管主任负责制,统筹协调,保障实验室运行正常。
第三十条 开放实验室仅提供仪器使用,其它试剂或消耗器材由使用者自备。
第九章 实验室技术资料保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包括:文献、书籍、仪器及试剂说明书、论文、报表、标书、合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数据(硬盘)等。实验室技术资料应按内容分类,固定位置存放,并设专柜专人管理及维护,定期登记整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仅限本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内查阅、参考;外来人员需经系分管主任同意,方可登记借阅。实验原始记录不得借出。
第三十三条 归档后的技术资料,不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进行修改和调换。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将实验室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开发表,若要发表,必须经系分管主任书面同意,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后的有机溶剂废液应装入废液桶中,定期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存放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科学实验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分别存放。
第三十八条 实验后的棉签、实验动物或动物脏器、注射器具、一次性试管等用品,应丢弃于专用回收容器或送到学院指定的医用垃圾站,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
第十一章 实验室试剂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试剂须有完整的标识、标签等。
第四十条 自配溶液应贴上完整的标签存放于合适的地点(如冰箱或药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中心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