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8银河总站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闽卫院教〔2008〕134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校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及范围
凡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规范,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都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的大小,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种类
一、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二、未经校长(系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同意,任课教师请人代课。
三、教师穿背心或拖鞋在教室内上课的(必须换用拖鞋的场所例外)。
四、实验指导教师未交代仪器设备正常操作方法,致使仪器设备损毁损失金额在500元以内。
五、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期间擅离实验室。
六、未经开课系批准,任课教师自行规定或调整考试时间。
七、在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八、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1%。
九、负责教学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第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种类
一、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二、任课教师授课内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在学生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任课教师无教案授课。
四、在有作业的课程中,任课教师不批改作业或批改量不到三分之一。
五、未经学校同意,教师舍弃(或脱离教学计划)学期教学内容的1/4以上。
六、实验课指导教师因未指导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擅离岗位,致使发生严重事故。
七、任课教师未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和学籍处理办法。
八、监考教师在考前未做好准备工作或试卷严重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教师在考前泄露考题或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离岗位或对违纪、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姑息纵容。
九、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十、教师在上课或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接听电话。
十一、任课教师评阅试卷时,私自降低评分要求,随意给学生送分、改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第四条 对于初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本人做出书面检查,系(部)内部批评教育,学期量化考核扣3分,教学管理人员当月岗位津贴下调10%,教师参照同级别行政工作人员标准扣发当月课时津贴。
第五条 对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系(部)或院内通报。学期量化考核扣6分,教学管理人员当月岗位津贴下调20%,教师参照同级别行政工作人员标准扣发当月课时津贴。
第六条 对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年度教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扣发一个月职务奖金。
第七条 对一学年内发生四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或多年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辞退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除照章赔偿外,还给予上述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系(部)通报由系(部)办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全院通报、警告以上处分,停发职务奖金或辞退处理,由系(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研究,院长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