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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学工部     时间:2021-09-01   浏览次数: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联合拟定了《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自200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启动我省“三支一扶”计划以来,至2020年,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先后实施了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第一轮计划为2006—2010年,第二轮计划为2011—2015年,第三轮计划为2016—2021年),共招募7000多名毕业生到我省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对实施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各环节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实施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完善组织招募机制。明确了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期间,招募规模、指标设置要求,服务岗位领域拓展方向和提升组织招募质量的内容。

第三部分,加强培训培养和服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岗位锻炼和日常服务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岗待遇和期满政策作出规定。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从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工作方面提出要求,保障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

三、《通知》政策亮点

《通知》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服务方向进行了调整。前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方向为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期间,每年统一招募约600名高校毕业生,派遣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招募指标向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倾斜,向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帮扶乡村振兴岗位倾斜。

(二)对服务岗位进行了拓展。提出支持创新岗位开发,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探索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和设置乡村振兴协理员岗位。

(三)更加注重人员培养。进一步明确各地要建立完善“三支一扶”人员导师培养制,推广“一帮一”“传帮带”等结对帮扶机制,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帮助岗位锻炼成长。将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进行跟踪培养,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通知》保障制度

(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3.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4.由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在编工作人员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同等福利待遇。

5.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间按规定解除协议的,实际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2.在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的10%,定向考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3.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承担“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根据当年期满人员数量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方式,面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聘,聘用后不再约定试用期。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核准。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5.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6.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在服务乡镇新增编外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在服务地县(市、区)用人单位新增编外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创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7.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