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文件 >> 团发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 队规章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人:共青团     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

1 闽卫院团〔2022〕27 号 关于印发《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 队规章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院系团总支: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规章制度(暂行)》 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经学校团委书记会研究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3868银河总站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抄送:各二级院系党总支 共青团3868银河总站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2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规章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是共青团 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学生组织,是我校开展爱国主义 教育的重要力量。为了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巩 固国旗护卫队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及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实行队长负责制,下设队长一名、 副队长一名、干事五名,常规编制人数为四十名(含干部)。 第三条 队长主要负责日常训练安排、升降旗工作、组 织执勤、对队员的思想教育;副队长负责每周提醒下周参加 国旗下讲话的院(系)做准备、后勤、活动的策划总结及档 案管理等工作和请销假;干事负责队内的日常带教训练及大 型活动中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护卫队正队长和副队长,由队内经过综合考 评,推选出表现优异者,经由校团委综合考核后产生任命。 第三章 队员义务 第五条 队员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 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 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 3 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其尊严,要 会唱国歌,严守军事纪律。 第六条 队员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学习活 动,在训练场上要绝对服从纪律,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自身 业务素质,训练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必须作到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要熟练掌握队列动作和其他技能。 第八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队员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上级组织章程,执行组织 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支持上级组织的工作,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上级组织委派的各项任务,并提供组织要求 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组织的合法利益和亮丽形象; 第四章 纪律条令 第九条 为维护和巩固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 卫队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加强国旗护卫队的正规划建设, 巩固和提高队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福建卫生 职业技术学院国旗护卫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十条 执行纪律条令要遵循的原则:坚持上下一致、 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公正无私、赏罚严明。 第十一条 全队成员必须做到爱国、爱旗、爱队,始终 谨记自己的行为代表着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 的形象。 4 第十二条 训练迟到者必须站到队尾前侧,面向(副) 队长,进行报告,在(副)队长同意入队后方可入队并补在 队伍的最后一排。对于迟到队员,在训练间隙,必须进行惩 罚(深蹲或者俯卧撑,数量看情形自定)。 第十三条 在训练过程中,队员应爱护队内物资,严格 遵守有关国旗、军刀以及礼服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 条令条例 第十四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队员的 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提高动作质量;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素 质;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第十五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队员之 间的场合礼节: (一)成员敬礼分为平时礼、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成员在平时相遇时行平时礼。着礼服戴礼帽或者不戴礼帽, 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 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二)成员遇见上级领导时,在进入上级领导办公室前, 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5 (三)在室内,上级领导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四)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成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 着礼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 自行立正;着礼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队员的 着装仪容举止基本要求: (一)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 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 1.5 厘米; 女队员不得烫发,披发。女生统一绑黑色皮筋将头发扎起, 保持军容严整。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队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在升旗仪式、训练 和参加任务时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 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各类首饰。 (三)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 好。参加训练以及任务时不得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 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四)队员参加与队伍有关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 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 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3868银河总站国旗护卫队队员的 物品管理细则与纪律: (一)队员应自觉爱护国旗队服装,定期保养,不得损 坏或丢失,如有损坏需自行承担责任; 6 (二)若其他部门单位需借用礼服,借用单位须先向团 委老师申请,申请通过后再到校团委办公室进行物品借用申 请单的填写,完毕之后方可联系国旗队队长进行礼服借取; (三)队长需每两周对队员的服装进行检查,如有零件 缺失由队员自行负责,并上报老师; (四)无法正确着装或发现服装出现损坏及时向负责人 反映情况,不得私自修补,刻意破坏服装者视为严重违纪; 着装不整不得执行仪仗任务。 (五)队伍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 教育。通过教育,使队员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 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由正、副队长对队员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职务加分。出席正规的活动可获得相 应志愿服务时长或二课分数。 第十九条 在执行重要任务和参加训练的各项考勤中 缺勤,累计 3 次(含 3 次)以上者;其他不文明行为经调查属 实者;按照情节严重进行队内批评教育, 直至取消国旗护 卫队队员资格。 第八章 选拔要求 第二十条 国旗护卫队队员选拔要求:热爱国旗,自觉 遵守国旗法,校规,无违纪行为(处分)乐于奉献,自愿加入 国旗护卫队,统一听从组织安排,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7 第二十一条 要求国护队队员在学习方面积极向上,思 想端正,品行优良,工作积极努力,能吃苦耐劳。 第二十二条 男生身高 1.70 米以上,女生身高 1.65 米 以上(其中擎旗手、护旗手 1.78 米以上),要求队列动作过 硬、军姿标准、形象气质佳。 第二十三条 定期考核制度 (一)预选队员两次淘汰制。在确定正式队员人选之前, 根据队伍需要以及预选队员表现,对其进行两次淘汰刷人。 (二)末位淘汰制。在确定正式队员人选之后,为保证队 伍正常运行以及训练的严格性,对动作不合格以及态度不端 正的队员进行淘汰,末位者自动退出。 (三)笔试考核制度。对《国旗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考 核,实施首末尾奖惩措施。 第九章 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旗班护卫队原则上所有队员必须参加 训练,常规训练地点学校操场,时间为每天 1 次,每次训练不 得少于 60 分钟,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队员参加训练不得迟到、缺席。原则上不 得请假,特殊情况提前向负责人报备取得允许后批假。 第二十六条 训练内容包括队员基本形体、动作,队列 整体素质和整体风貌。训练的原则为严格、到位,刻苦、服 从。训练过程中所有人员保持严肃。 第二十七条 国旗下讲话系列活动由校团委办公室组 织管理。国旗下讲话要求讲话者服装整齐,有讲话稿,简短 8 而主题突出,教育性强。升旗仪式后举行讲话活动,讲话完 毕,国旗队方能解散。 第十章 升降旗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升旗仪式将在特定的周一和特殊节日的 早晨举行,其它时间为例行升降旗。升旗时间应当夏季早晨 升起(6:40-7:10)降旗时间为傍晚降下(17:30-18:00); 冬季早晨升起(7:00-7:20)降旗时间为傍晚降下(16:40-17: 10)。升旗时注意保持严肃,不许聊天、打闹,衣冠要整洁, 升降旗过程中不能使国旗落地。 第二十九条 除寒假、暑假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 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突遇雨 雪天气时需把已经升起的国旗及时降下,天晴后如距降旗时 间两个小时以上将国旗再次升上。 第三十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第三十一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 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 9 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 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 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 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旗队负责人和队员共同贯彻 执行。同时,负责人与干事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队员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共青团福建卫 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