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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院〔2017〕31 号3868银河总站关于修改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人:共青团     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闽卫院〔2017〕31 号

3868银河总站关于修改学生
申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现将修改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将“体现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改为“充分贯彻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执行落实的实施意见》(闽卫院办〔2016〕3 号)中“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学工处调整到团委,实现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申诉管理机构的分离”要求,将原文由“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改为“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团委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第二章第六条,原文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虑到时限原因,故改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 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第二章第七条,增加填报申诉申请表的要求,并增列申诉申请表模板。
五、第二章第九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对相关时限要求进行了修改。《3868银河总站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3868银河总站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