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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人:科研处     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3868银河总站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6年12月12日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3868银河总站学术委员会章程

(经2016年12月12日学院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 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 35号)、《3868银河总站章程》(福建省教育厅高 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 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 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 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设为 17 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 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4 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馆、中心 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9人,系部主要负责人 4 人。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 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专利证书及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或担任过 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候选人的产生,均应充分反映基 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个人报名后,自下而上的民主 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 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 科研处负责人 4人原则上为学术委员会应有代表,应有代表随其职务调整自动调整;科研处组织推荐2名学术造诣较高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由前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推荐 1名代表;各系、部推荐 1 名 45 周岁及以下非党政领导职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1 名 45 周岁以上非党政领导职务副高级及以上 职称的教师,由前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推荐 8名代表。 各系、部各推荐1 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系部主要负责人,由由前 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推荐 4 名代表;教授及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原则上优先推荐。

推荐名单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 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人。学 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本届学术委员会 全体会议通过后报院党委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教学建设与专业 设置委员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牵头组建,承担教学指导、人才培 养与教学质量提高、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具体学术 事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评价委员会由学院科研处牵头组建, 承担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和研究成果评价,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学术不端审查与裁决等具 体学术事务;教师聘任评价考核委员会由学院人事处牵头组建, 承担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 置与考核审议等具体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中 心、馆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 组织规程及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 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九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 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 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工作条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 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 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如遇需项目评审的紧急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 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秘书长组成)研究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相关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通报给全体委员。

如遇紧急重大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秘书长组成)研究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长通知全体委员进行通讯表决,事后再补充书面表决材料。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 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 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868银河总站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闽卫院〔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