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二十九条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二条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