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8银河总站对实训教学楼部分实验室室内设计,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方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3868银河总站实训教学楼;
2.工期要求:平面布置图、给排水定位图、电位定位图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天内完成,整体施工图及工程要求与清单(实验室台柜设备清单、实验室配套通风系统工程清单、实验室配套净化系统工程(含洁净空调设备)、部分装修工程清单)在合同生效后14日天内完成。
3.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设计规范;
(1)实训教学楼部分实验室室内设计:总面积3452.23M2;
特殊功能区域:
①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PCR室):面积124.64M2,达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卫检字[2002]8号);
②无菌细胞实验室:面积62.32M2,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0级;
③美容实训室:378.64 M2。
(2)实训楼各实验台柜及配套设施的设计;
(3)深化设计图包括:实验室整体系统设计规范及要求、实验室台柜样式图、平面布置图、给排水定位图、电位定位图、通风系统图、控制系统图、风机风管安装图、实验室台柜及配套设施清单、实训室工程清单等;
(4)配合学院实训教学楼主体建设提供设计相关技术服务等后续工作。
(5) 根据设计图内容拟定实验室台柜设备清单、实验室配套通风系统工程清单、实验室配套净化系统工程(含洁净空调设备)、部分装修工程清单等其他清单。
4.实训大楼实训教学楼建施图(详见附件1)和需要设计的实训室名称及面积(详见附件2),定于2016年9月8日8:50(北京时间)我院新实训楼门口集中进行现场勘查(未参加现场勘查的视为已知晓投标内容及现场情况,我院不再组织现场勘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具有承接实验室设计的经验。
2.能够按照学校的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以三证合一为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13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项有效业绩(包括合同、验收证明资料等复印件且加盖公章)。业绩一览表中应有完成的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通讯地址;
4. 《报价一览表》(详见附件4)
5.设计人员组成名单;
6.设计平面图方案和设计理念;
7.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加盖公章,文件需在密封口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该设计项目预算价以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总预算价人民币220万的1%作为本设计项目的最高限价。待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中标后按实际中标价比例计算设计费。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该包的预算价格1%比例,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付款方式
1. 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验收合格后,经我院书面通知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中标方支付设计费。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提交材料
报名时间:2016年9月9日前(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提交材料(以下材料均加盖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复印件
报名地点:行政楼204室 卞老师 联系电话:22869938
七、开标地点和日期
开标、评标地点:3868银河总站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9月13日 9:00(北京时间)
招标时间暂定:2016年9月13日 9:00 (北京时间) 如有改动以本网站通知为准,请留意公告通知。
九、评标方式
1.采用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经学院教学招评标委组织的谈判小组评审,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竞标家数不足三家,则本次采购项目流标。
2.以投标人《报价一览表》最终的有效报价为准(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进行二次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列,其中报价比例最低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人,如报价比例一样则由谈判小组根据投标人的综合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十、中标方不得参加我院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投标,不得通过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参与实验室配套通风、净化系统及实验室台柜设备项目投标。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提出质疑,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联系部门:3868银河总站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程老师
联系电话:0591-22869969
附件:附件.rar
3868银河总站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