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拟对体育用品、录课设备、宣传片录制等三批设备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采购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详见如下:
一、 询价内容及要求:
包序 |
采购项目名称 |
主要内容 |
数量 |
采购控制价
(元) |
包1 |
篮球架等体育用品一批 |
篮球架、气排球场地地胶、篮球场画线、排球场画线(详见附件1) |
1批 |
29700 |
包2 |
录课设备 |
录课系统、高清摄像头、高拍仪、无线键鼠套装、麦克风、高清显示器、便携式抠像背景套装、USB分配器(详见附件2) |
1批 |
19000 |
包3 |
资助宣传片 |
资助宣传片(详见附件3) |
1段 |
45000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供应商。
三、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详见各包附件具体要求)
四、付款方式:(详见各包附件具体要求)
五、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以三证合一为准)
2.《报价一览表》(按各包序详见附件1、2、3)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询价响应声明》(详见附件5)
5.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每页加盖公章,文件需在密封口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按招标要求提供投标将被拒绝。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起止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16:00(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报名方式:邮箱报名。参加报名的供应商应于2017年9月15日16:00前将报名材料传至邮箱:36835@qq.com,邮件主题须注明“后勤2017011号+包序”,报名材料含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负责此业务的投标代表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各报名供应商需注明报名包序,否则视为无效报名无法进入询价程序。
七、投标截至时间:2017年9月18日10:00(北京时间)。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报名成功的供应商方可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送达3868银河总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表面注明投标包序。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快递投标文件的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及联系人:
3868银河总站地址: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行政楼212室
联系人:卞老师,联系电话: 0591-22869905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暂定2017年9月1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3868银河总站行政楼4楼会议室询价及相关内容若有更改请关注3868银河总站网站(http://www.fjwx.com.cn/),一经网站发布将视同已告知各投标人。
十、报价
1.报价在询价通知书载明的询价时间及地点进行。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响应文件开启活动。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学院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终止采购等)。
3.报价会由学院采购小组主持。报价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及工作人员均由采购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由学院纪检监察室派出;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可派出代表参加。
4.参加报价会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到,非供应商不参加报价会。
5.报价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由主持人宣读报价会须知,然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由工作人员或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对密封的响应文件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先宣读各供应商关于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再宣读各供应商的报价,唱标内容为报价一览表中的内容或唱标人认为需要宣读的内容,记录人对唱标内容作记录。
(3)唱标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应对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供应商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合法理由,亦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4)供应商代表对报价过程或记录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向主持人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5)若供应商代表未参加报价会,则视为供应商对报价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1.学院询价小组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以投标人《报价一览表》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列,其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如报价一样则在纪检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十二、询价结果公示:
询价结果于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3868银河总站网站(http://www.fjwx.com.cn/)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一经网站发布将视同已告知各投标人。
十三、质疑或投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提出质疑,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联系部门:3868银河总站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程老师
联系电话:0591-2286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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