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将章程(2015年版)第四章学校组织与管理体制修改为治理结构,并增设五节小标题,分别为“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节 学术治理”“第四节 民主管理”“第五节 学院(系、部)”,集中阐述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涵盖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种权力层次定位以及依法治校、集体决策、校院两级管理等重大运行机制。
一、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学校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并明确其为学校最根本的领导体制。《章程》第二十二、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对党委、纪委以及校长的职权职责进行了界定,同时,通过制(修)订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具体规章制度进行贯彻落实,表明学校既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又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二、推进教授治学,健全学术体系
教授治学的核心在于“学术”,目的在于促进学术更好的发展。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议、建设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章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对学术委员会的地位、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为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民主管理,维护民主权益
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能有效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凝聚学校发展动力。学校《章程》第三十七条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并规定了教代会的职责;《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同时《章程》在第五章、第六章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的规定也突出反映了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视和支持。
四、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激发办学活力
为实现学校和学院之间科学的权力分配,使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在章程中体现得更充分和明显,《章程》在第四十条明确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学院(系、部)的职权,并在四十四条规定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保证学院(系、部)自主管理得到落实,进一步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
治理结构是高校章程的核心要素,治理结构的健全是高校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此次《章程》修订对学校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架构进行了明确规定,始终坚决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了以学术委员会为主导的学术治理体系,发挥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制的作用,完善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了学校的治理结构,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稿件:党政办公室
文字:郭纬琼
审核:黄曦
责编:曾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