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物品的范围: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液化气体以及对人体有感染机会,危及生命安全的菌种和致癌物质等。学校使用的危险品主要有: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固(液)体、毒害物品、腐蚀物品等。
二、危险物品的申购: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填写危险品请购单,经部门各级领导同意,报后勤处审核、批准,由学院专人按公安部门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和采购。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设立专库专柜进行集中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危险物品入库前,进行检查登记,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 定期地进行检查, 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雪、报警、灭火、防晒、调湿等安全措施。同时,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四、危险物品的领用: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实际消耗量领用,及时在危险品使用登记本上写明危险药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和回收量,并由领用人员审核签字确认。
五、各实验室不得长期存放危险物品。严禁存放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生物医药工程中心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