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支出和补贴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厅级或受聘四级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正科级或受聘七级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其它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正科级或受聘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可乘坐往返飞机,其他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应经院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应事先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住宿费:按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食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除外)。
住宿标准:省外出差,厅级或受聘四级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宿单间或在住宿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受聘七级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伙食安排情况,无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回校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使用单位车辆或接待单位及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有报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只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补助伙食费和交通费。
六、 出差人员到福州五区(鼓楼、晋安、台江、仓山和马尾区)和闽侯及以外的远郊市县出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误餐补贴每人每天20元(附出车单),不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
七、学院派遣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发票报销有关差旅费。事先经院领导批准的会议和培训班,通知单上明确注明须缴交有关费用的,可按通知单金额予以报销。
八、探亲路费报销:乘火车的报硬座票(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票)、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已婚者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一年报销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仅报销超出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外的部分,四年报销一次。
九、其他
1.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2.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3.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4.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事,应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其绕道部分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绕道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电话交通费。
5.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6.
预借差旅费的,应在出差返回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公款或长期不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未报销者不得再次预借差旅费。
7
、其他不明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或经办人)提前两天持审批的相关文件和《3868银河总站出差七定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外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出差返回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出差人应据实填写《3868银河总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报销的票据平整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并填写单据张数,补贴由会计审核后填写,同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会计稽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到会计记账后由出纳办理结算。
三、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查询出差地报销标准情况,了解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期间费用超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另附说明,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元/天)
|
省级 (普通套间)
|
厅局级 (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
|
处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福州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漳州
|
800
|
480
|
320
|
100
|
泉州
|
800
|
480
|
330
|
100
|
三明
|
800
|
480
|
320
|
100
|
莆田
|
800
|
480
|
320
|
100
|
南平
|
800
|
480
|
320
|
100
|
龙岩
|
800
|
480
|
320
|
100
|
宁德
|
800
|
480
|
320
|
100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800
|
480
|
330
|
100
|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元/天)
|
省级 (普通套间)
|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处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第二章 会议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四条 会议分类、审批与规模:
省直机关会议分为四类,与我院相关的是三类、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年度工作例会应经院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其他全省性会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五条 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六条 开支标准:
1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住宿费17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50元)。本地会议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天数按批准的会议天数加1天报到时间计算。
2
.会议应当到财政部门规定的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办会,承办全国性会议可到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办会。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3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4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报销程序
(一)会前,经办人应编制《3868银河总站会议费预算单》,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连同会议通知交财务处审核。如预算在2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应填制《3868银河总站会议费结算汇总单》,附会议批文、会议代表签名花名册、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超出预算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结算汇总单上写明原因,由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举办培训班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第八条 依据文件、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报销程序参照会议费的报销规定。
第九条 培训班外请教师的差旅费据实报销。
第十条 培训班外请教师的讲课费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考试考务费、讲课费等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8]6号)的规定,聘请外单位人员讲课,每课时按省部级人员和全国著名专家学者500元、厅级和高级职称人员250元、处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00元、其他人员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四章 接待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统筹安排。学院接待由办公室管理,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安排在财政部定点饭店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厅、处级领导可安排单间,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本人按规定标准结算,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二)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求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报销程序
报销时,经办人应持《3868银河总站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经会计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结算支付相关手续。
第五章 科研、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学院应建立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科研、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及院(系)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支出范围
(一)科研经费支出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公共资源使用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支出范围:人员经费、调研费用、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和印刷费、办公费、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其他经费等。
第十六条 支出规定
(一)科研经费支出:依据《3868银河总站教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闽卫院〔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经费支出规定:
1.
差旅费和会议费按“第一章”、“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2.
外聘专家的咨询费参照《3868银河总站教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闽卫院〔2009〕90号)规定执行。
3.
外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稿费参照《3868银河总站教学建设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闽卫院〔2009〕89号)规定执行;院内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稿费参照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
其他费用按实报销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销程序
(一)首次付款需提交立项通知书、经费预算审批表。项目结题需提交结题报告以及有效凭证,按权限审批后,经会计审核,到出纳岗位结算。
(二)其他参照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各级各类学校关于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学院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给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高职和中职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据闽价〔2005〕费435号相关规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生须提供学院开具的福建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的原件、经批准的退学申请表及领条方可到财务处办理退款,具体的退费标准如下:
1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
2
、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3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4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5
、开除学籍者,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学院预收住宿费,开学后各辅导员应及时将每个同学住宿情况报送财务处进行相关结算并将结算表格送各辅导员核对,各辅导员应认真核对无误签名确认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再次核实后,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补、退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实训服、军训迷彩服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院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做到多还少补。
第七章 其他报销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购买各种物资。需附请购手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等文件和有效凭证,发票必须注明的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各车辆负责人应填写审批单,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按权限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时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因公借款。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凭有关审批文件等填制三联式借款单,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借款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
(一)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首先由后勤管理处根据预算、招标书、合同、工程监理报告等提出支付款项申请,将发票、工程进度报告、合同、工程监理报告等文件和凭证交由财务处和监察室审核,按权限审批后到出纳岗位结算。
(二)工程结算款。后勤管理处将发票、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结算审计报告、档案建档或归档移交记录等交由财务处和监察室审核,院领导审批后到出纳处结算。
第二十六条 零星现金报销。一般指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报销。每张发票背面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发票较多时,由经办人在每张发票背面签字,部门负责人可在汇总报销单上签字。经会计审核,按权限审批后,到出纳处结算。
第二十七条 采购费用报销。采购员在物资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后,将发票、申购单、合同(政府采购还应附中标通知书等)等交由会计审核,按权限审批后到出纳处结算。
第二十八条 开具和取得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客户名称、品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学院外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票据使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等签字,禁止白条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费用报销时,应填写《3868银河总站费用报销单》,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报销单据。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计审核、学院领导等签字。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由仓库保管及其他需要确认实物质量的部门负责人等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伪造、变造虚假发票,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3868银河总站
2014年7月4日